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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盗 保险赔偿却“缩水”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3月13日 字体大小:【
    爱车被盗,保险公司的赔偿却“缩水”、买了汽车却发现发动机有裂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益。

    案例1 奔驰被盗 保险公司以“绝对免赔”为由少赔

    曾先生以4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小车,并买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32.48万元。保险期间,车辆被盗,此时车辆已被曾先生使用23个月。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而上述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0.17万元,在扣除20%的绝对免赔率及缺少原车钥匙的免赔率3%后,仅向曾先生实际赔付保险金232309元。

    曾先生认为,保险赔偿“缩水”,保险公司当时没有就免赔率条款对其作出说明,因此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324800元-2323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法庭调查期间明确表示,未就该上述免赔率的条款向曾某进行提示和说明,故依法应认定该条款未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要求根据该条款计算免赔率的主张缺乏依据,据此判决保险公向曾先生支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留意免责条款

    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多、篇幅长、内容相对专业。消费者应尽量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其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在印制保险条款时,往往已对该类条款予以加黑、加粗,以期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消费者可以重点阅读该类条款的内容,以更为快速地了解直接影响自身权利的条款。

    消费者在“投保人声明”、“明示告知”等栏中签名,即意味着已完全理解合同内容。保险条款中往往设有“投保人声明”、“明示告知”,内容一般意为投保人已知悉包括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内容。一旦投保人在该类栏目中签名确认,即不得再以保险公司未提示或说明相关合同条款为由,主张该些条款无效。因此,签名须谨慎。建议签名前仔细阅读条款,多向保险业务人员咨询,并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案例2 进口车发动机现裂痕 车行被判维修更换

    2011年,莫先生在A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进口大众尚酷1.4L时尚版带天窗小汽车,价格为249000元。

    2013年3月23日,车辆发生故障,莫先生将车辆送至大众汽车授权指定的4S店B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经检查为发动机故障。其后,B公司代莫先生向厂家申请索赔,厂家回复“不符合索赔政策,因为无法保证零件的纯正性以及真伪”。

    莫先生称,案涉车辆做了五次保养,前两次在A公司,第三次在大众授权的4S店佛山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两次在B公司,保养时曾三次自带机油和一次自带火花塞,但都是在4S店认可的情况下由4S店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保养。

    莫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免费维修更换发动机或支付维修更换发动机的费用约100000元,以及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修好车止,每天大约100元的打的费用等。

    法院认为,发动机作为车辆的重要部件,其内部组件出现裂痕,属于严重质量问题。莫先生虽在保养汽车时曾自带机油和火花塞,但均是在大众汽车授权指定的4S店进行更换,可视为4S店认可莫先生自带的机油和火花塞质量合格且不会对案涉车辆发动机造成损害。从目前本案证据来看,无法反映出莫某自带的机油和火花塞对案涉发动机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A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发动机故障系因莫某使用、保养案涉车辆不当所造成。因此,判决A公司为莫某免费维修、更换车辆。

    法官提醒

    车主做好证据保全有利维权

    法官提醒说,车辆发生故障时,车主应到正规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车辆进行维修。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如车辆故障是因车辆自身的质量瑕疵所导致,且车辆尚在保修期限内,那么车主应当及时对相关的维修材料如维修单据、维修零配件等做好证据保全,以便今后维权所用。

    在车辆保养时,需要对车辆的机油、零配件等进行更换的,最好到原车购买店或厂家其他授权店购买、更换,确实需要自带机油、零配件等,最好也到原车购买店或厂家其他授权店进行更换。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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