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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买的车有问题找经销商换

来源:东莞时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3月12日 字体大小:【
    目前有消息称,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6个月内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此次“新消法”中最惹人关注的亮点,比汽车“三包”规定对经销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这部即将“登场”的新规,汽车经销商怎么看?记者专门走访了一些东莞经销商。

    会不会与经销商无关

    这是很多经销商的看法。大家认为新消法约束的主要还是厂家,与经销商没有太大关系,经销商是卖车的,质量问题还得找厂家。有经销商表示,4S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维修。他认为,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经销商的主要作用就是调解,在客户和厂家之间周旋,最终得到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除了“明确”与我无关之外,还有“茫然”派,他们认为“新消法”没有考虑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经销商与厂家应该是合同的关系,所以有些问题适用于合同条款来约束,而不是法律。

    一部分经销商认为,比如举证责任倒置也存在潜在风险:如果每个消费者都因为表面成本降低提出举证要求,则全体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将大大提高。同时,过多的举证要求必然带来资源的浪费,也会挤占真正必要的检验鉴定,导致社会效率降低。而且在现实情况中,有些责任无法分清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因素。

    汽车是“耐用品”?

    还有经销商认为,“新消法”中,将汽车归为了“耐用品”,但耐用商品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并未明确。

    有人告诉记者,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仅将汽车列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确耐用商品的判断标准,也未列举汽车的众多部件中,哪些属于“耐用”范畴。有人修车二十多年,也遇到过二十多年都没有坏过的汽车零部件,但这种零部件寿命,也受路况、驾驶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他们认为,家用汽车中大量部件属于消耗品,如果把这部分消耗品也视为耐用商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显然是不合适的。

    经销商无法免责

    东莞汽修协会秘书长张华文说,部分经销商认为“新消法”与自己没有关系,实际上是误区。张华文说,汽车三包政策里规定,经销商负第一责任,这在“新消法”中也明确,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找经销商。

    他还解释,“新消法”中规定,包括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经销商首先要做的是怎么排除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另外7天以内无理由退货,这都跟经销商有关系。所以“新消法”的实施与新汽车三包政策相辅相成,对于厂家和经销商来说,担负着同样的压力。经销商肯定不能免责。

    维权有时间限制

    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广大车主应该特别留意这一点细节,以免耽误自己的宝贵维权时间。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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