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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六宗“罪”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7年06月08日 字体大小:【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4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屡受质疑,最近,修改《办法》的呼声再起。
 
  十几家有形市场同提“建议”

  5月26日,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主办的“2007年全国汽车有形市场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九华山庄举行,会议主要议题是汽车有形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其中也涉及了对《办法》的讨论。

  北亚车市商务信息中心部长郭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记者收到一份北亚车市方面发来的“关于修订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建议(草稿)”,郭咏表示,这份“建议”由北亚车市牵头,是十几家有形市场共同提出的,包括北亚车市、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嘉兴汽车商贸园、深圳东都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义乌恒风汽车城、重庆汽车博览销售中心、浙江世纪汽车市场、杭州汽车城、湛江汽车交易市场、温州机动车交易市场、烟台汽车交易市场、浙江方林汽车城、上海联合汽车市场、武汉竹叶山汽车市场、成都晨明东部汽车城、成都西部汽车城等。

  郭咏透露,“建议”将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一步细化后,提交给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告诉本报记者,“建议(草稿)”确实已经给了他,汽车流通协会还需要向广大厂商、经销商包括4S店进一步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

  初衷与质疑

  罗磊表示,《办法》的初衷是好的,《办法》希望以品牌为主线引领整个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品牌授权与品牌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汽车销售领域存在“散、乱、杂”的状况,有形市场、4S店、二三级经销商甚至大量没“级”、无资质的汽车销售店(商)并存,此外,汽车市场存在大量“拼缝”现象,车市“黄牛”、“车虫”泛滥成灾,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消费者买车后,甚至连卖车人都再也找不到。

  “《办法》出台是为了规范市场,通过品牌授权经营,可以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追溯到厂家。”罗磊打比方说,“在中关村海龙电子城,有很多品牌店卖品牌电脑,但有不少杂牌店也卖品牌电脑,权益就很难保障,同样的道理,《办法》的出台,在某种层面上也是为了清理汽车领域的杂牌军或低资质、无资质的经销商,进一步规范市场。”

  但问题往往有两面性,有分析认为,《办法》的出台,并没有能很好地规范市场,“散、乱、杂”及“拼缝”现象依然存在;此外,还导致了国外品牌控制国内经销商及国内销售网络的局面。

  《办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北亚车市认为,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原本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但因《办法》的实施,使经销商的地位由与汽车厂家的合作变为汽车厂家的从属。由厂商说了算,由厂商“清理”,导致厂商主导建设的网络形成垄断,不利于自由竞争。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有分析认为,《办法》实施后,汽车生产企业掌控了流通企业汽车经销商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如何经营,经营的规模、范围、地域,利润空间都由厂家左右,经销商只能听命于厂家。而成百上千万元的投入和巨大的周转资金压力,却全部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此外,“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的规定,也抑制了汽车市场多元化的格局。

  以北亚车市、中联、北方这样的汽车大卖场为例,正是由于集中经营、“混合”经营,消费者才可以在一个市场内有极丰富的选择空间,而且便利快捷。如果按规定一个店只能卖一种品牌车,大卖场就等于变成了将许多4S店集中在一块,不是不可以,但没必要,大卖场也就不是大卖场了。

  更重要的是很多厂家为了提升4S店形象或出于其他利益考量,不允许4S店开进大卖场,这就威胁到有形市场的生存与发展了。 

  为何呼声不断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就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对《办法》进行修订。

  议案认为《办法》存在六个方面的缺陷:1.强化了品牌的垄断地位,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更加被弱化;2.《办法》以品牌授权的方式由厂家管理汽车流通市场,把社会的汽车市场变成汽车厂家的市场;3.《办法》间接强化了4S店经营模式,抑制了其他经营业态;4.压抑了经销商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品牌建设;5.从进口汽车销售情况看,《办法》赋予了总代理主宰市场的权力;6.从目前汽车市场总体情况看,《办法》实施以来,并没有对规范、整顿市场起到作用。

  议案还提出了四点建议,要求造就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应允许品牌经销商在市场内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厂家不得干预等。

  从基本面看,《办法》导致一些经销商不得不退出舞台,肯定会引起反弹;对有形市场形成了挤压,这部分市场会提出异议;即使没退出的经销商也进一步受制于厂家,也有不满;国外品牌对国内销售市场的控制增强,引发业界的担忧。

  不否认修改呼声有利益之争的因素在内,但销售渠道是国内汽车业与国外品牌抗衡的为数不多的几张牌之一。有分析认为,《办法》可能希望国外厂商能加大对营销网络的投资建设,但最终结果却是国内经销商埋单,而且还战战兢兢,不小心就要被清洗出局。

  去年12月初,山西新宝鼎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终止与长安福特汽车销售和服务协议,并爆出长安福特管理混乱、人才流失、价格无序、产品质量投诉多等诸多问题;长安福特也指责新宝鼎销售业绩不过关。最后新宝鼎将长安福特总经理汤德为告上法庭,此案至今仍未审结。

  新宝鼎总经理黄卫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5月10日开庭后目前仍无结果,不会与长安福特庭下和解。

  这是不是“清洗”与“反清洗”行动外界无从知晓,但《办法》若严格执行下去(多品牌经营仍然存在),经销商与厂家的矛盾可能会进一步紧张。

  六点质疑

  北亚车市方面提供的“建议(草稿)”对《办法》提出了六点质疑:

  一、《办法》强化了品牌的垄断地位,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被更加弱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

  《办法》规定了厂家高度的销售控制权,汽车经销商必须在得到汽车厂家品牌许可之后才可以销售汽车,汽车生产企业掌握了汽车流通企业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必须听命于厂家,把本应该由市场来调控的自由竞争环境变成了由厂家审批认可的“行政”的管理机制,强化了市场的垄断。而消费者则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办法》正在帮助汽车厂商把已经形成的买方市场再变回卖方市场。

  二、《办法》以品牌授权的方式由厂家管理汽车流通市场,代替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使政府管理缺位,把社会的汽车市场变成为汽车厂家的市场。有些一直奉公守法的经销商,由于没有得到汽车厂家的品牌授权,合法商户一夜之间变成了非法商户。而在有些地方,还没有《办法》的操作细则,使品牌授权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造成授权和没授权的经销商都在进行汽车销售,已造成市场管理的混乱。

  三、《办法》规定了经销商必须符合厂家的建设要求,而各汽车厂家却都在推行4S店的经销模式,《办法》无异于肯定和强化了4S店的经营模式,而否定(或抑制)了其他经营业态。然而,当前在汽车销售领域最活跃的销售形态却不是4S店,而是汽车有形市场。汽车有形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功能多样的能够以集中展示、销售,便于消费者挑选的汽车消费环境,但是这种业态不利于形成垄断,而有利于市场竞争,因此不被汽车厂家认可,有的厂商甚至不允许自己的品牌汽车进入有形汽车市场销售。目前,我国大量4S店的建设(全国近万家,北京300多家,每家用地平均数千平方米),耗费了惊人的土地资源;这些销售店点多、分散,给消费者选车、购车和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许多麻烦,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燃油。

  四、由于《办法》规定经销商要按厂家要求建设统一的店铺、统一的品牌形象系统,建立本品牌的售后维修保养体系,从而压抑了经销商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品牌建立,造成了同一品牌下服务无优劣的假象,强化汽车品牌形象,弱化实际的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伤害。汽车的销售、售后服务、维修保养、装饰美容、改装服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汽车厂家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会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使其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的经营方式。

  此外,《办法》强调建立统一汽车品牌形象的要求,无疑使在我国占90%以上的国外汽车品牌的销售网络得到了充分的免费宣传,为国际汽车大鳄节约了可观的品牌宣传费用,而侵占了我国经销商的利益。

  五、从进口汽车的销售情况来看,《办法》规定一个品牌在国内只能有一个总代理,并只能由其授权,这无疑是赋予了总代理主宰市场的权力。总代理按照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已经使一批进口汽车经销商退出市场,剩下的不得不按照总代理的指令兴建4S店,有的则在权限不断被剥夺的前提下逐渐变成二级分销商。进口汽车品牌轻而易举地得到了需要投入巨资打造的销售网络,根本没有实现加大外国汽车品牌在我国建立汽车销售网络投资的初衷,而恰恰适得其反。

  六、从目前汽车市场的总体情况来看,《办法》实施以来,并没有对规范、整理市场起到什么效果,车市的秩序依然如故。在汽车有形市场,经营多种品牌的经销商依然在经营;不允许进入有形汽车市场销售的汽车品牌依然在有形汽车市场进行销售;没有任何经营资质的“拼车”公司依然活跃在汽车市场周边;消费者的投诉也依然如同以往,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所不同的是给经销商都办了一遍品牌授权手续,给其增加了一些麻烦和额外的成本,而许多守法经营的商户由于没有取得品牌授权,已经变成非法 

  五点建议

  “建议(草稿)”认为,应当从五个方面改进

  一、对汽车市场管理、监督的职能应该是政府,汽车市场的有序发展不能仅寄希望于品牌销售许可。企业是利益的团体,对社会、对市场的公信力很弱,让一个企业去管理另一群企业的办法是难以理顺市场秩序的,政府应该对车市的和谐发展有所作为,而不应该仅仅是《办法》中的“备案”。

  二、在汽车服务贸易领域应该造就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应该把汽车服务贸易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放在同等的地位,而不是从属关系,不应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法人不平等。

  三、汽车品牌销售是当今众多汽车销售方式中的一种,政策法规要符合实际。有关部门要相信企业,企业内部的事情要企业自己去管理,而不要强行规定企业一定要采取某种销售模式,而不能采取另一种销售模式。汽车销售方式是多元化的,有的方式适合某种品牌的销售,有的适合在某个城市的销售,有的适合某个经营人员的销售。政策应该让多元化的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不应人为地强行组合,只推崇其一,而偏废其他。

  四、政策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让企业降低投资、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建立有利于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汽车销售体系。不要用政策法规的形式鼓励发展4S店或反对发展4S店,应让市场经济去检验这种业态。

  五、对于有形汽车市场的建设,希望:

  1、作好城市发展规划,避免城市盲目发展有形汽车市场、4S店等汽车销售项目,避免汽车销售过度竞争,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资金及社会资源的浪费。

  2、在《办法》中应允许品牌经销商在市场内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厂家不得干预。

  3、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在工商部门监管的汽车市场内设立非分支机构的二级经销商,便于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禁止汽车厂商以区域销售为借口,歧视非本地消费者,应允许经销商在本销售场所向所有消费者销售汽车。

  5、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市场建设项目时,应充分听取行业组织(商会、协会)的意见后再批复。

  悬疑

  虽然修改的呼声不断,但政策调整却需要多方考量,全面权衡,有关部门是否会作出修改不得而知。罗磊担忧,“这些建议可能还不足以让政府部门做出政策调整,因为缺乏具体的案例、数据,缺少量化的东西。”

  从某个层面看,要坚持“授权”经营,经销商与厂家平起平坐恐怕很难;若“允许经销商在市场内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厂家不得干预”,那又如何进一步规范?这其中有很多矛盾,“建议”也并没有想出很多有效的办法。

  另一方面,市场环境的不规范,是汽车销售市场本身巨大的利益驱动所致,并不是《办法》所致,即使修改了《办法》,也不可能让“拼缝”现象及不规范行为消失殆尽。优化渠道建设及净化市场环境,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完全包办的,更不是出台某个“办法”就行的,需要长期的建设及市场(通过竞争与发展)自身的净化。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曾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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