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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进军:“限迁”有望纳入《汽车反垄断指南》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12月30日 字体大小:【
    在群雄混战、百家争鸣的二手车领域,似乎没有什么能比“限迁”话题更能引起行业共鸣。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实施“限迁”的城市已扩大到93%以上。愈演愈烈的“限迁”俨然变成汽车业公认的 “全民公敌”。

    最近,记者获悉“限迁”已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被写进《汽车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初稿。“限迁”与反垄断有何联系?它能否众望所归地打破“限迁”?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作为指南起草专家小组成员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简称协会)会长沈进军。

    《中国汽车报》:10月和11月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简称发改委价监局)先后组织了汽车反垄断指南工作会议、反垄断论坛,其间似乎并未提到二手车以及限迁的内容。

    沈进军:的确,二手车部分是最近被加入指南的,其与整车和售后共同构成汽车反垄断执法三大方向。今年二手车再次未能如期实现千万 辆交易目标,“限迁”难辞其咎。其实协会去年就向国家环保部发出《关于取消地方城市限制二手车迁入不合理规定的建议》报告,今年3月向发改委价监局递交 《关于部分省市对本地和外地迁入二手车设置不同注册登记标准情况的报告》, 9月又联合其他部门共同起草了《尽快破除二手车流通政策障碍 为扩消费、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文件,上报给国务院研究室。这两年,协会一直试图寻找“限迁”突破口。这次“限迁”有望纳入指南,将为二手车行业打破僵局 提供契机。

    《中国汽车报》:能否透露一下,指南中涉及二手车“限迁”涉嫌行政垄断的内容?

    沈进军:在最新版的指南初稿中,针对二手车“限迁”问题专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其中提到《反垄断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具体包括对外地商品采取 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从2010年起,全国部分省市人大、政府、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发布和出台了类似于“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等条例和管理文件。

    然而,此类条例、规定对外地迁入二手车和本地在用机动车转籍的注册登记标准采取区别对待,即提高准入标准,限制外地二手车进入本地。这种行为已 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限制汽车所有人的物权处置权益,延长换车周期,不利于车市健康持续发展,不符合绿色循环消费趋势。此外,指南还明确管理 二手车流通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应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五项行为,诸如制定涉及限制二手车市场准入以及二手车自由流通内容 的地方性法规等。

    《中国汽车报》:为何此前业内没有提出地方政府针对二手车出台的“限迁”政策违反《反垄断法》?

    沈进军:近年来,协会在配合发改委的汽车反垄断工作中,也在不断学习,对垄断的认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比如早在 2011年协会就曾尝试拿起《反垄断法》的武器,对整车企业的违法行为加以规制。当时,北京奔驰针对经销商在销售E级轿车时出台了限制最低价格和限定销售 区域的商务政策。这一商务政策显然违法了《反垄断法》中禁止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央正在力促破除一切形式的行政垄断。发改委就曾在去年表示,下一阶段反垄断调查工作重点将转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2014年发改委价监局曾针对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而其他省份跨省运输 则无权享受这一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向当地省政府发出责令整改的执法建议函。经过比较,这个案例与二手车“限迁”存在的问题极其相似。受此启发,协会向 发改委建议将“限迁”限制二手车流通写入指南。一旦抓起《反垄断法》及指南这个法律武器,“限迁”突破口将由此打开。

    不过,至于二手车“限迁”能否在最后出台的指南中保留下来,还需得到相关部门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同意。

    《中国汽车报》:听说,二手车“限迁”已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沈进军:我们看到,经济进入新常态后,“限迁”对包括新车在内的汽车及其相关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愈发凸显。打破政策 障碍,搞活二手车流通,刻不容缓。所幸的是,《尽快破除二手车流通政策障碍 为扩消费、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呈送到国务院后,多位国务院领导均给予批示,其中包括建议商务部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

   《中国汽车报》:除了二手车“限迁”,指南中还增加了哪些内容?

    沈进军:指南的整车部分增加了禁止供应商对授权经销商搭售,包括未订购的汽车、售后配件、精品、维修设备工具等;禁止供应商强制 授权经销商接受不合理的汽车及售后配件销售目标,以及库存品种和数量;禁止供应商向授权经销商摊牌宣传、推广等广告费用;禁止供应商向授权经销商指定有偿 设计或建筑单位的服务,或限定其选购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设施等的品牌、供应商和供应渠道等不公平的行为。

    《中国汽车报》:多年来,我国厂商关系失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扭转,这种话语权的不对等导致整车企业在管理经销商时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渐演变成行业惯例或是潜规则。指南能否改变这一行业现状?

    沈进军:我认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反垄断法》来规制和处罚违法企业更加行之效。另外指南的意义还在于为经销商松绑,增强其自主 经营的能力。过去,我国汽车市场处在卖方市场,经销商的利润薄厚并不完全取决于自主经营能力的强弱,而今进入买方市场,经销商如果缺乏自主经营能力,将彻 底失掉市场地位。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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