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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东莞时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字体大小:【
    东莞市新登峰货运有限公司名下14台车拖欠路桥年票费16.6万元,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下称路桥收费所)催缴未果情况下,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新登峰公司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终止执行。

    昨日,市第一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就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所与被执行人新登峰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14宗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经过双方辩论、陈述、合议庭合议等环节,合议庭当庭宣布异议审查结果,认为路桥通行年票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收取,合法有据,异议人应当按照法院执行令的要求履行路桥年票费的缴交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货运公司14台车拖欠年票费16.6万元

    2014年12月3日,路桥收费所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新登峰公司拖欠的路桥年票费共计166000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路桥所作出的《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移送法院执行部门执行。

    新登峰公司共14台车辆拖欠路桥年票费,拖欠年限自2011年起至2013年止。

    2014年12月19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新登峰公司送达执行令及行政执行裁定书,并告知其履行债务,当时由员工张某签收相关文书。2014年12月25 日,法院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封涉案的14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2014年12月29日,法院向新登峰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传票,责令其12月31日履行完结债务,并要求其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文员张某签收文书。

    截至2015年1月9日,新登峰公司既没有履行执行令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听证现场】

    双方分别进行充分陈述和答辩

    2015年1月5日,新登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某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及执行异议申请书,该公司认为路桥所无权做出行政决定,其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合法;另外收取路桥年票费无依据,其未缴纳路桥年票费,属于正当行使权利;该公司虽然在东莞注册,但车辆长期在外地行驶,向其收取车辆通行费无依据;其只收到路桥所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未收到《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只是催告而不是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的范围等。该公司请求法院终止执行。

    路桥收费所答辩称,首先市公路桥梁收费所是我市依法成立的正科级事业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适格。其次作为收费的主体适格。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关于东莞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经明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意我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年票制。因此,公路桥梁收费所作为负责收取车辆通行年票费的收费单位的主体适格。

    路桥收费所答辩:其作出的《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正当、合法。

    综上所述,路桥收费所为依法追缴我市机动车辆通行年票费,恳请法院维持该行政追缴决定。 

    接着,双方分别提供了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分别做了最后陈述。

    【法院】

    异议人应履行路桥年票费缴交义务


    经听证,法院认定异议人的申请只是针对申请执行的主体、路桥年票费的收取依据等问题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该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路桥通行年票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收取,合法有据,异议人应当按照法院执行令的要求履行路桥年票费的缴交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听证会,部分市镇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等出席听证。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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