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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车辆未过户 卖家被判全额返还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5月14日 字体大小:【

    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邓先生与市民南小姐签订合同,约定南小姐将其名下的大众牌小客车转让给邓先生。合同签订当日,邓先生即全额支付了转让款,但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过户。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终,邓先生因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5月13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南小姐须全额返还车款228500元。


    车辆因被法院查封未能过户
    2012年8月7日,邓先生与南小姐签订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南小姐将其名下的大众牌小客车转让给邓先生,合同签订当日,南小姐即将涉案车辆连同相关证照交付给邓先生,邓先生也全额支付了转让款。据邓先生说,由于当时车辆尚有未缴纳的违章罚款,因此,支付车款的当日未能即时办妥过户手续。
    拿到车辆证照后,邓先生缴纳了相关违章罚款,并于2012年8月10日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可邓先生没想到,在车辆过户前,南小姐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未能过户。


    协商不成状告卖家全额返还车款
    在被告知车辆无法过户后,邓先生找到南小姐就此事进行协商。未料南小姐声称,钱已给了,证照也交付了,交易就算完成了,未能过户的事情与自己没有丝毫关联。后经过协商,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于是,邓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南小姐全额返还车款22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邓先生而言,本次购车的根本目的是快速转卖他人而赚取利润,对此南小姐理应清楚。但是,涉案车辆因被查封而导致无法过户,无疑使得邓先生签订本次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从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相关约定可见,保证车辆可以顺利过户不仅是南小姐的一项合同义务,也是邓先生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据此,法院对邓先生的诉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针对日益繁荣的二手车买卖,案件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不仅需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周详的检查,更需注意卖方对车辆是否享有完全的权利,以免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等)导致无法过户。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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