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出台规定,明确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体救助范围和办理流程
近日,东莞市公安局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救助范围和办理流程。
《规定》对事故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在三种情形下可申请垫付。《规定》还首次明确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该项救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
明确
交通事故三种情形可申请基金垫付
今年6月3日,按照此前出台的《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正式开始运作。《细则》对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公安局此次出台的《规定》,在《细则》的基础上对抢救费用的垫付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变动
交警大队可以代为申请救助基金
在申请程序上,此次发布的《规定》有细微变动之处。《细则》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由救助基金办公室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完成后由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领抢救费用。
《规定》中则明确,受害者无行为能力且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交警大队)代为申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记者分析说,这一措施为受害者及时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提供了有力保障。“比如流浪汉被机动车撞成植物人,联系不到他家人,他本人也无法提交申请,这时由交警大队代为申请,就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何时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细则》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则进行了明确,如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
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10万元
标准
救助基金包括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三方面,《细则》对一次性救助费用的标准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详细列明了各项救助标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肇事者逃逸导致死者或伤者得不到法定赔偿,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标准为10万元。
按照《规定》列明的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者如无事故责任均可获得10万元一次性救助,一级伤残的受害者如无事故责任也均可获得10万元一次性救助。受害者伤残等级越低,获得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也相应越少。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Ⅰ
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单位:人民币(元)事故类型 受害人
事故责任
伤残等级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逃逸
致人伤残
无责10万9万8万7万6万5万4万3万2万1万次责8万7.2万6.4万5.6万4.8万4万3.2万2.4万1.6万0.8万 逃逸
致人死亡
无责10万次责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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