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将年票作为年审前提
今年5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出炉,结果让蒋明亮又喜又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核发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对于东莞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法院认为该办法仅要求交警部门协助收费机构做好年票缴交的检查工作,对未缴年票费的车主履行告知义务,并非将缴交年票费作为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
去东莞市车管所申请年审时,蒋明亮拍摄了录像资料为证。法院认为,录像资料显示的制作时间为2009年1月28日,蒋明亮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录像资料的制作时间是2011年1月10日,而涉案车辆已经通过了2009年度年审,因此东莞市交警支队不存在对2009年1月28日的该车辆年审申请不作为。据此,东莞市第一法院驳回了蒋明亮的诉讼请求,认为东莞市交警支队没有行政不作为。
对此,蒋明亮无奈地表示,“录像资料是用偷拍设备拍的,没法调时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最后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1月28日。”
在该案庭审时,蒋明亮还控诉了路桥年票费不合法。对此,法院认为蒋明亮主张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收取属违法,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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