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原产美国车型征双反税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2月15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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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称,将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两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通用宝马被征税 
    根据公告,上述产品的“双反”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早在2009年9月商务部就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双反”调查。后经审查,商务部将调查车辆的排气量提高到2.5升以上。这也是中国“入世”后,首次对进口整车进行“双反”调查。 
    今年5月,商务部发布终裁决定,认定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但并未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征收“双反”税。此次裁定是对这一问题的正式表态。上述产品涉及车企包括通用、克莱斯勒等,反倾销税率为2%-21.5%不等,反补贴税率为0-12.9%。 
    部分进口车价格将抬升 
    据商务部统计,上述产品近年来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持续增加。尤其在“双反”调查期末的2009年1至9月,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大幅增加,同时价格下跌,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认为,商务部此举是正常的贸易诉讼程序。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征收“双反”税后,购买上述型号汽车的价格必然会升高。他表示,此类汽车产品不属于竞争性产品,具有替代性,此举将会为其他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的竞争创造空间。上述企业的在华销售业绩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附对各公司的具体征收比例: 
(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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