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电动自行车拆掉电池可上路!
来源:都市风新闻网 作者:都市风新闻网 日期:2007年08月08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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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东莞市从8月15日开始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那么已经购买了电动车的市民如何处理车辆呢?昨日(8月7日),市治摩办表示,市民如拆除全部电动助力装置后用于人力骑行,可视为自行车,允许上路行驶。
电动车拆掉电池后人力骑行可使用
市治摩办表示,电动自行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能像摩托车一样得到补偿,现在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会给予补偿。据了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从去年开始就在媒体上呼吁市民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但仍有不少市民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现在对于这些车辆如何处理,也成了一件让市民头疼的事情。对此,笔者采访了市治摩办,治摩办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通告,在东莞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均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但市民如拆除全部电动助力装置后用于人力骑行,可视为自行车,允许上路行驶。这也就是说,市民将电动车的电池拆除后,可以骑车上路。
驾驶电动车上路将罚50元
不少市民还关注的是,8月15日起,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如何处理?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不按道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如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的,将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将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处理,扣留机动车。对驾驶员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将作为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理,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00元罚款,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处理,对驾驶人罚款100元,记3分。
对非机动车非法安装电力驱动装置上道路行驶的,将按“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或“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处理,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非法装置。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同时收缴非法装置。对未能当场提供电动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按驾驶“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处理,扣留车辆。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如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有伪造嫌疑或购车发票登记姓名与驾驶人不符,车辆来源有嫌疑的,也将按上述规定扣留车辆。
证明手续齐全可领回被扣车辆
对依法扣留的电力驱动车辆,属于机动车的,由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发还车辆;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源证明、没有补办相应的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对该车辆依法予以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对该车依法拍卖或强制报废。
属于非机动车的,由当事人提供 合法来源证明,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收缴罚款后,发还车辆;当事人没有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通知当事人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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